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照清,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妙春,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系张妙春之妻)。
张照清与张妙春、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9204号民事裁定,冻结张妙春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案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9月25日,张照清以张妙春已完全履行调解书项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妙春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照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妙春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艺珅
书记员:赵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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