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超,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建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建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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