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婉怡,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天野,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张婉怡与被告向天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婉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天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婉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投资李健的门票借用了原告2万元,说好年底还钱,但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向天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称其看到被告在朋友圈发的微博之夜投资,并询问是否可投2万元,被告答复称可以。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2万元,备注“微博之夜投资”,后原告表示等着收益,希望跟着被告赚点门票钱。数日后,被告向原告表示微博之夜有赔钱的风险,被告询问原告是否愿意一起炒,赔赚一起对半,不愿意弄,就搞张学友香港站或者林俊杰演唱会。原告表示投张学友,并询问回款时间。2019年1月27日,原告询问被告投张学友的钱何时能回款,被告答复称张学友的没去,其把原告的钱投上海李健了,原告先是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表示次月方可退款,后原告又询问被告如果不能年前的话,投李健什么时候能返款,被告表示李健2月20几号钱就OK了,原告表示等李健的。2019年2月25日,被告表示其可能被人骗了,对不起原告,希望原告给点时间,其借了赚了再还给原告。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钱款,被告向原告表示其现在没钱,10月31日前会把钱支付到原告的微信账号上,一共2万人民币整,并且表示2万人民币是项目投资款,不是借贷,所以不产生利息一说。
原告于庭后向本院表示,对于被告愿意归还2万元的意见,原告予以认可,现仅要求被告归还2万元款项。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来看,原、被告间成立了委托关系,现被告愿意归还2万元,原告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向天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天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婉怡2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向天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谢 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