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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婧与吴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子婧,女,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平,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鑫民,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君杰,男,1995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子婧与被告吴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张子婧以被告吴君杰身在国外且近期庭审安排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子婧负担(已付)。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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