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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风、刘秀琴等与刘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存风,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刘秀琴,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刘芳琴,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冠斐,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英,女,193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荣,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存风、刘秀琴、刘芳琴诉被告刘桂英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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