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学刚,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捷通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学刚与被告上海普捷通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普捷通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妮、被告普捷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62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6,94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鉴定费1,900元、衣物损20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偿付,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或超过保险部分由被告普捷通公司赔偿。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任某某驾驶车辆与张学刚驾驶车辆相撞,致使张学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学刚不承担责任;张学刚伤势经鉴定为XXX伤残;肇事车辆为普捷通公司所有,并在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被告普捷通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任某某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涉事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律师费认可3,000元,其他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涉事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理赔期间内,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医疗费总金额确认,但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费用;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余诉请赔偿项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5日10时20分许,任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BXXXX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于外环高速外侧13公里约600米处,与张学刚驾驶的沪DCXXXX轿车相撞,导致张学刚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学刚不承担责任。
2、沪EBXXXX车辆所有人为普捷通公司,在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3、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学刚因交通事故致胸骨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呼吸功能轻度受限,评定为XXX伤残。其损伤后的休息期21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包括后续治疗)。注:被鉴定人根据医嘱取除内固定,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张学刚支付鉴定费1,9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学刚不承担责任;任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大地保险公司系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故对张学刚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普捷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学刚合理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总金额43,628.30无争议,予以确认,大地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费用无依据,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6,94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衣物损200元均无争议,可予确认;3、鉴定费有票据为证,确认为1,900元,属于保险理赔范围;4、律师费,根据赔偿总额,酌定为3,0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普捷通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理赔张学刚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6,94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衣物损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合计57,296.40元。
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理赔张学刚医疗费33,62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8,688.30元。
普捷通公司应赔偿张学刚律师费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学刚57,296.4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学刚38,688.30元;
三、被告上海普捷通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学刚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被告上海普捷通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啸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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