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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忠、施玉兰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学忠,男,1962年5月17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施玉兰,女,1934年1月2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康,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沈利。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栋,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满忠,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张学忠、施玉兰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孙满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原告张学忠、施玉兰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学忠、施玉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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