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学忠,男,1962年5月17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施玉兰,女,1934年1月2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康,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沈利。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栋,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满忠,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张学忠、施玉兰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孙满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原告张学忠、施玉兰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学忠、施玉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马碧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