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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学星,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负责人:彭先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学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因原告张学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2019年1月4日下午14时00分的开庭审理,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学星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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