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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珍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学珍,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原告张学珍与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学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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