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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雯与张伟、石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宇雯,女,1998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亮,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石美英,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张宇雯与被告张伟、石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宇雯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宇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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