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安福。 被告:沈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林,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安福与被告沈晔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安福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安福撤诉。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