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安福与沈晔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安福。
  被告:沈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林,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安福与被告沈晔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安福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安福撤诉。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