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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某与沈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安某。
  被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林,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安某与被告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安某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安某撤诉。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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