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宏义,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新村北区70号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锋,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张宏义诉被告曹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曹国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故本案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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