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宏西,女,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婷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聪,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宏西与被申请人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宏西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聪在人民币575,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聪名下的银行存款。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张宏西的前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宏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聪名下银行存款5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张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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