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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彝与胡学坚、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宗彝,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学坚,男,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瞿月影,女,1956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宗彝与被告胡学坚、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张宗彝诉称:2017年8月8日,被告以房屋抵押向原告借款20万,但被告未履行约定。故要求1、被告胡学坚归还借款20万元;2、支付2018年2月8日至清偿之日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3、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5、被告瞿月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无依据证明本区为合同的签订地点,原告张宗彝的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图门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被告胡学坚、瞿月影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显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故原、被告对管辖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对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袁  伟

书记员:程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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