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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胡某某、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瞿月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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