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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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