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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军、高福强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定军,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孝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福强(别名高富强、高飞虎),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伟,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华(别名赵奎),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虎,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海东,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宝丰(化名张刚),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业者,住河南省滑县。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2017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东、张定军、高福强、赵建华、杨宝丰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0481刑初9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定军、高福强、赵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克盛、张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定军及其辩护人陈孝东、上诉人高福强及其辩护人孙伟、上诉人赵建华及其辩护人李虎、原审被告人王海东、杨宝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刑初9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春燕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 振

书记员:薛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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