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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律、赵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律,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娟,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系上诉人张定律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生,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春,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阜城县(系被上诉人李铁生之子)。

上诉人张定律、赵晓娟因与被上诉人李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8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定律及张定律、赵晓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城、被上诉人李铁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3月4日及2017年4月14日,上诉人张定律自己以及通过案外人李浩、赵云龙向张娜银行卡转款46.5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以及查明的本案事实,张定律向李铁生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李铁生通过诉讼向上诉人主张还款,依据充分,一审判决支持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称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个人家庭,上诉人赵晓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等理由,因张定律向李铁生的借款发生在二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全部转入张定律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属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共同偿还。上诉人还称借李铁生的款项是为他人所借,因借款已转入张定律的银行账户,其是借款人,借款是否由他人使用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称从2013年至今共偿还被上诉人本金360万元,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能支持。关于二审中已查实的上诉人张定律向张娜的银行卡转款46.5万元问题,被上诉人认可并同意从借款利息中予以扣除,对于上诉人的该还款数额因双方并未约定是偿还的借款本金,故对该46.5万元还款应从所欠利息中扣除。如上诉人仍有证据证实有还款存在,亦可从借款本息中扣除。
综上,张定律、赵晓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查明的46.5万元还款,执行时可从所欠利息中扣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天杲
审判员 张晓
审判员 王连峰

书记员: 吴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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