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定标,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素珍,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定标与被告上海涵明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定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定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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