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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