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反诉被告):张珂,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反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玲,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英,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汀,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张珂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2018年12月4日、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宝安、张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玲和安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英、周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张珂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张宝安、张珂与安航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判令安航公司返还张宝安、张珂租赁房屋;2、判令安航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81,930元【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租金以及2018年9月9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的使用费(使用费按日租金的叁倍计算)】;3、判令安航公司承担违约金247,584元;4、诉讼费用由安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宝安、张珂与安航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张宝安、张珂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室南侧半层楼面、建筑面积577.29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给安航公司;租赁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为82,528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房租,每三个月的七日前支付下三个月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月租金的三倍支付违约金;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免租期。合同签订次日,安航公司支付了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安航公司共分四次支付了990,336元租金,其余租金未付。安航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并要求张宝安、张珂给予减免费用。张宝安、张珂于2018年7月25日向安航公司书面送达《催款函》,提出如安航公司能在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欠缴的租金,则张宝安、张珂同意减免部分租金,如逾期不支付,则张宝安、张珂不予减免,并将解除合同,而安航公司到期未支付。张宝安、张珂于2018年9月8日向安航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要求安航公司在七日内给付房租及违约金,安航公司到期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权利,现诉至法院。
安航公司答辩称:同意双方所签的《合同》于开庭当日即2018年12月4日解除。对于张宝安、张珂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同意。系争房屋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空调渗漏水、不制冷不制热,空调设备老化。2015年因电线老化发生过火情。2016年发生过水管自爆引发水患。为此,物业公司都发告知函给张宝安、张珂要求更换等,但张宝安、张珂不予理睬。
安航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张宝安、张珂减免租赁合同期间的租金;2、判令张宝安、张珂返还已收取的租金990,336元以及保证金165,056元;3、判令张宝安、张珂支付安航公司违约赔偿金247,58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宝安、张珂承担。事实和理由:安航公司向张宝安、张珂承租了系争房屋,但系争房屋的空调管道及设备长期存在老化、渗漏水、管道爆裂等严重问题及其他危害安全的问题,自安航公司承租系争房屋,上述问题自始至终一直存在而从未有效解决,安航公司多次要求张宝安、张珂进行处理,但张宝安、张珂一直拖延,系争房屋的上述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有效使用和人身安全,同时,张宝安、张珂在房屋租赁期间还单方提出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故为维护安航公司的权利,现提出反诉。
张宝安、张珂答辩称:系争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存在严重问题。张宝安及张珂尽到了维修维护义务。中央空调偶尔出现故障,张宝安及张珂都及时进行了修复,并未影响到系争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当对安航公司减免租金。安航公司将系争房屋转租获取租金收益,其并没有因所谓的房屋设施问题减少对次承租人的租金收益,却拒不支付出租人的租金,并要求出租人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符合情理、法理。安航公司长期拖欠出租人的租金,张宝安、张珂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安航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张宝安、张珂要求驳回安航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由张宝安、张珂与安航公司对《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沪房地浦字(2010)第01709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及相应的送达凭证、《空调保养、清洗合同》、《购货合同2017年》、《保安大厦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中央空调末端更换部分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关于加强消防意识彻底杜绝消防隐患的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关于1701水患的会议纪要》、《上海德安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物品损失清单》、《上海伊士通公司受损清单》、《特别告知函》、《告知函》、《承诺书》、《空调保养、清洗验收单》、《情况说明》、《承诺书》、《停水申请》、《工作联系函》、《上海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客沟通记录Ⅱ》、《谈话笔录》、录音光盘及《现场谈话文字编辑参考》、照片、《提供说明》、证人曹某的证言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对双方的陈述记录在案,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分析认证后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张宝安、张珂与安航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合同》,张宝安、张珂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租赁给安航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为82,528元;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6%,第四年月租金为87,480元,第七年月租金为92,729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房租,每三个月的七日前支付下三个月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月租金的三倍支付违约金;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免租期;安航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张宝安、张珂支付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后,张宝安、张珂将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向安航公司按现状交房,以供安航公司使用;租赁期间,使用系争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等公共管理费用由安航公司承担,目前的物业管理费23元每平方米每月,若以后物业管理费调整,则以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之计价为准;安航公司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宝安大厦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支付,若安航公司未能按物业公司规定交付以上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安航公司承担;合同签署前,安航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当日或三个工作日内,安航公司向张宝安、张珂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65,056元,张宝安、张珂收取保证金后应向安航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房屋并付清应付张宝安、张珂的所有费用,迁移系争房屋的工商注册登记(如有)后张宝安、张珂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安航公司;租赁期间,安航公司发现系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修复,张宝安、张珂委托大厦物业管理部门承担对系争房屋的维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张宝安、张珂承担;系争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张宝安、张珂应自交付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张宝安、张珂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合同签订次日,安航公司支付了相当于两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165,056元。安航公司共分四次支付了990,336元租金(按月租金82,528元计算12个月),其余租金未付。之后的租金,安航公司以系争房屋的空调管道及设备长期存在老化、渗漏水、管道爆裂等严重问题及其他危害安全的问题为由未予支付。2018年4月19日,张宝安、张珂调取了安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华向张珂支付租金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8年7月25日,张宝安、张珂向安航公司出具《催款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安航公司累计支付了12个月租金合计990,336元,应安航公司要求,张宝安、张珂同意免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租金,扣除以上累计三个半月的租金,至2018年8月15日,安航公司累计拖欠张宝安、张珂租金330,112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于每三个月的七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下三个月租金,安航公司应提前支付下三个月的租金247,584元,限安航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应付的下三个月租金合计577,696元;如逾期未支付,则出租方将不免除安航公司应交纳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的租金,并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2018年9月8日,张宝安向安航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安航公司至今已拖欠八个月的租金未支付,张宝安于2018年7月25日向安航公司送达《催款函》,要求安航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应付的下三个月租金,如安航公司能够如期支付,则出租方同意减免三个半月租金,如逾期不支付,则不予减免,并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追究安航公司违约责任,安航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欠付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宝安有权解除合同,现向安航公司正式通知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安航公司收到此《解除合同通知书》七天内返还系争房屋,结清物业、水、电费用,支付欠缴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安航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七天内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并返还房屋,张宝安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安航公司的法律责任。
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上海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出具《关于加强消防意识彻底杜绝消防隐患的工作联系函》给上海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函的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17日中午,上海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承租的系争房屋)由于电线老化发生电气火情,公司内已烟雾弥漫,造成该区域多个烟感报警,联动消防中心FAS系统,经公司工程部专业人员现场确认,确为公司区域内电线及电器老化所致;本大厦位于陆家嘴商贸区为综合经营的楼宇,为典型的公众聚集场所,同时也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报警系统与消防联动中心联网,为此,要求进行以下整改措施:1安排专业人员对公司电器线路进行整体检查,排除线路存在的隐患;2、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过载用电的情况发生;抄送房东张宝安先生。2016年9月17日,物业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给系争房屋业主张珂,该函的主要内容为:2016年9月17日下午1时许,安保人员在巡查至17楼发现,系争房屋从门缝中涌出水流,已浸没整个电梯厅,物业公司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施救并控制水患扩散,但水患仍造成本大厦9楼至16楼的业主(租户)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经现场查看确定系争房屋自管区域空调水管(阀)自爆所致,由于业主对17楼整体空调、电气、水系统设备设施进行自行改造,日常的设备维保及检查均由业主自负责,本次事故为设备老化且缺失日常维保所致;现物业公司告知业主:1、务必对17楼区域的空调、电气及水系统等自行改造的设备设施进行彻底的检查,排除隐患;2、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对17楼自管区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保工作;3、业主务必承担本次水患所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4、若今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业主均需承担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2016年9月18日,物业公司管家部、安保部工程部及17楼业主就系争房屋自行改造的空调水管自爆造成的大厦9-16楼不同程度遭受水患损失的事件进行现场会议,并达成了《关于1701水患的会议纪要》。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5日,物业公司先后出具《特别告知函》二份给张宝安、张珂,主要内容为:因系争房屋由业主自行装修,大厦原有设施设备及配件已被改动,如租户在使用中发生任何问题,维修及维护均由业主自行承担,保安公司不承担修缮及维护工作;系争房屋原有配置的设施设备全部拆除更换(包括空调、强电、给排水等),物业公司对更换后的设施设备无法维护及修缮,(该情况)同时得到业主的认可,由于业主长时间维护保养的缺失造成设备设施的整体老化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产生的一切事故或殃及第三方损失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承担,提请业主尽快将系争房屋相关设备设施检查、修复及做好今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2016年10月27日,张珂及案外人上海珂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甲方、购买方,以下简称珂佳公司)与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销售方)签署《空调保养、清洗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宝安大厦17层的空调进行保养、清洗、维护。珂佳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珺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绪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购货合同2017年》,珂佳公司委托珺绪公司对系争房屋的空调进行维修。2016年11月15日,物业公司再次出具《告知函》给系争房屋的业主张宝安,督促其对自管区域内的所有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保,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公司,以便于物业公司对系争房屋中央空调供暖对接等服务的及时到位。2016年12月1日,张涛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已对所属区域内空调系统进行了修复及保养工作,施工已于2016年9月5日结束,经验收已符合达到空调运行标准,请物业公司对该区域空调供暖进行相关配合,今后系争房屋空调系统日后所有维护、修缮及保养工作自行承担,若在今后运行过程中产生任何问题及殃及第三方的损失,均自行承担所有赔偿责任。2017年1月4日,物业公司再次出具《告知函》给系争房屋租户,告知物业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例行巡查中发现系争房屋天花板有漏水情况,经确认为业主自改管道出现渗漏,物业公司当即采取了关闭环路阀的应急措施同时联系业主并约定节后2017年1月3日由业主委派专业人员进行抢修,但业主至今仍未兑现且一再推诿,为避免水患对租户及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杜绝水患事件再次发生,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决定自2017年1月4日起对17层空调总阀进行关闭,直至17层业主对其安全隐患彻底修复排除为止。2017年1月12日、2017年3月15日,张涛与施工方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出具《空调保养、清洗验收单》,载明更换了系争房屋中央空调风机盘管中一根盘管软管坏、已更换,经水压测试该盘管软管无漏水现象。2017年1月17日,张涛出具《停水申请》给物业公司,申请过年期间(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将系争房屋的空调供水停掉,年后恢复。2017年5月19日,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给张涛,主要内容为:该公司承接的系争房屋(维修义务),现出回风口、过漏网、温控、电机、电磁阀已保养检查,由于该中央空调冷冻水管年代久远,该公司只保证维修部分的安全运行,虽然目前冷冻水管无漏水现象,但由于冷冻水管道老化,运行中如发生爆裂与该公司无关,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2017年6月1日,张涛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已经对系争房屋所属区域内空调系统进行了修复及保养工作,施工已于2017年5月31日结束,经验收,已符合达到空调运行标准,请物业公司对该区域空调供暖进行相关配合,系争房屋空调系统日后所有维护、修缮及保养工作,将由本人自行承担,若在今后运行过程中产生任何问题及殃及第三方的损失,均由张涛承担所有赔偿责任。2017年6月2日,物业公司分别向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及张珂出具《工作联系函》,告知发现系争房屋内洗手间地面冒水、已经渗漏至16楼洗手间内,物业公司已经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水患扩散,要求租户与业主联系并说明情况,要求尽快进行检查及维修,由于漏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4月13日,珂佳公司与上海晋环电器有限公司签署《宝安大厦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珂佳公司委托上海晋环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对宝安大厦空调全部更换。系争房屋使用期间,物业公司多次接到用户反映系争房屋的空调运行有问题,物业公司作了相应记录。
本院认为,《合同》是张宝安、张珂与安航公司所签的关于系争房屋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约履行。
一、关于张宝安、张珂请求判令确认张宝安、张珂与安航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的本诉请求。《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安航公司发现系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修复,张宝安、张珂委托物业公司承担对系争房屋的维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张宝安、张珂承担。安航公司承租期间,系争房屋因空调质量问题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6月期间多次出现漏水现象并导致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多次函告安航公司及张宝安、张珂予以维修,但因空调设施设备老化等原因,张宝安、张珂虽经多次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彻底修复系争房屋的空调质量问题,至2018年4月张珂还在以珂佳公司名义还在委托其他公司对系争房屋的空调全部更换,因此,系争房屋的空调质量问题已经影响了安航公司正常租赁使用系争房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安航公司因系争房屋的空调出现质量问题、累修不好而拒付租金理由正当,张宝安、张珂以安航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并经催告未在合理期间支付租金为由通知安航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张宝安、张珂要求确认张宝安、张珂与安航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的本诉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张宝安、张珂要求解除合同,安航公司也同意《合同》于本院2018年12月4日庭审当日解除,本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12月4日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于法不悖,故本院依法确认《合同》于2018年12月4日解除。
二、关于张宝安、张珂要求判令安航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681,930元【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租金以及2018年9月9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的使用费(使用费按日租金的叁倍计算)】、要求安航公司承担违约金247,584元的本诉请求及安航公司要求判令张宝安、张珂减免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租金、要求判令张宝安、张珂返还已收取的租金990,336元、保证金165,056元及要求判令张宝安、张珂支付违约赔偿金247,584元的反诉请求。安航公司作为承租人租赁使用系争房屋,应支付张宝安、张珂租赁期间的租金及支付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张宝安、张珂作为出租人须保证系争房屋符合可以正常使用的状态。鉴于系争房屋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已经影响了安航公司租赁期间正常使用系争房屋,且张宝安、张珂在2018年7月25日向安航公司出具的《催款函》中亦曾表示过免除安航公司三个半月租金的意见,故由本院酌定免除安航公司三个半月的租金,在扣除三个半月的租金288,848元后安航公司尚应支付张宝安、张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的租金共计629,608元及2018年12月5日至实际搬离系争房屋之日止参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因系争房屋空调质量存在问题影响了安航公司正常使用房屋,安航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理由正当,不能认定安航公司延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张宝安、张珂要求安航公司按日租金的三倍支付自2018年9月9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的使用费及要求安航公司承担违约金247,584元的本诉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张宝安、张珂应自交付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张宝安、张珂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安航公司自2017年1月1日承租系争房屋起至2018年4月期间,因系争房屋存在空调质量问题,张宝安、张珂已多次委托他人进行修理,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修复系争房屋缺陷的15日期限,构成逾期不修复的情形,安航公司在张宝安、张珂多次修理系争房屋的空调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也与张宝安、张珂协商过减免租金等问题,张宝安、张珂亦同意在安航公司按指定期限内付清租金的情况下免除安航公司三个半月的租金,张宝安、张珂已经按约与安航公司进行了协商,但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减少租金的数额及如何变更有关租金条款,双方未能协商成功。因此,因《合同》对系争房屋存在缺陷逾期修复情形下张宝安、张珂应承担责任的约定不明,致使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认定张宝安、张珂存在违约行为,且安航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系争房屋的空调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安航公司要求张宝安、张珂支付违约赔偿金247,584元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房屋并付清应付张宝安、张珂的所有费用、迁移该房屋的工商注册登记(如有),张宝安、张珂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安航公司。安航公司尚未归还系争房屋,也未举证证明已付清所有费用,现在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故安航公司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安航公司可在向张宝安、张珂返还系争房屋并付清系争房屋内应承担的所有费用时再要求张宝安、张珂返还该笔租赁保证金。因系争房屋存在空调质量问题、影响安航公司正常使用房屋等因素,本院已酌定张宝安、张珂免除安航公司三个半月的租金,故安航公司要求判令张宝安、张珂减免三个半月以外租赁期间的租金及判令张宝安、张珂返还已收取的租金990,336元的反诉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张珂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3日所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室南侧半层楼面、建筑面积577.29平方米房屋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4日解除,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张珂上述房屋;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张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的租金共计629,608元(已扣除免除三个半月的租金288,848元)及自2018年12月5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参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82,528元标准(若2020年1月1日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尚未搬离,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租金87,480元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张珂的其余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95元,减半收取计6,547.50元,由原告张宝安、张珂负担26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2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安、张珂负担2,8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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