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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山与孙桂凌、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宝山,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桂凌,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兰,女,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张宝山诉被告孙桂凌、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孙桂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于2019年6月6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孙桂凌现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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