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宝山,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桂凌,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兰,女,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张宝山诉被告孙桂凌、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孙桂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于2019年6月6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孙桂凌现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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