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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山与孙桂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宝山,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桂凌,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张宝山与被申请人孙桂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宝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桂凌名下银行存款26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宝山提供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宝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桂凌名下银行存款2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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