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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弟与上海蓝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宝弟,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锋,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蓝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宝弟与被告张锋、上海蓝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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