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宝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区**店**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镇**村三组**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宝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宝海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李某某的朋友的亲属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事情的事实,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先后二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80万元,赃款被其用于归还与他人之间的钱款纠纷及交付租金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张宝海于2019年10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条、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尹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宝海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张宝海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海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20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张宝海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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