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宝龙,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
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弢,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虎强,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龙诉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虎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龙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宝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8.41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宝龙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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