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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龙与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宝龙,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
  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爱,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龙诉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龙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宝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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