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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宴菁、赵洪辉与韩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宴菁,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赵洪辉,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雪,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宴菁、赵洪辉与被告韩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瑜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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