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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与田生、赵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菜园街26号。负责人:赵如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根,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成,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张家口市。被告:田生,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赵志宏,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晶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商银行下花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尽快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88.76元(截至2018年8月14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保证人田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赵建明(被告赵志宏的丈夫,现已死亡)与我行辛庄子支行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2017)第50102017251918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元,月利率8.7‰,贷款逾期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被告田生提供担保。从借款一直未结利息,截至2018年8月14日共结欠利息788.76元。现借款人赵建明已经死亡,所以把其妻子赵志宏作为被告起诉,此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又是财产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赵志宏辩称,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在借款合同当中没有赵志宏的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没有其他遗产,就一套房产是婚后购买的,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不放弃继承权利。田生辩称,应当用赵建明的遗产承担还款责任,我只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花园区农联社)于2018年7月改制为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其债权已由农商银行下花园支行承接。2017年11月30日,原告与赵建明签订(下花园区)农信借字〔2017〕第50102017251918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元,月利率8.7‰,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从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田生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田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2017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赵建明借款后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田生亦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保证责任。截至2018年8月14日,赵建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88.76元未偿还。另查,赵建明已经死亡,其生前与赵志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月31日在宣化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赵建明死亡后留有遗产,庭审中赵志宏表示不放弃对赵建明遗产的继承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赵建明贷款情况说明、辛庄子派出所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赵建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田生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向赵建明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赵建明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赵建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88.76元(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未偿还,现赵建明已经去世,赵志宏作为赵建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庭审中亦表示不放弃对赵建明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赵志宏应当在其继承赵建明遗产范围内对赵建明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赵建明借款时,田生与下花园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田生为赵建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责任仍处于保证期间。现赵建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田生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田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赵建明拖欠原告张��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88.7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总数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未偿还。二、被告赵志宏在其继承赵建明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第一项赵建明的债务。三、被告田生对上述第一项赵建明的债务向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田生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志宏在其继承赵建明遗产范围内追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赵志宏、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下花园支行)与被告田生、赵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下花园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友根、马建成、被告田生、被告赵志宏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晶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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