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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宇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杨风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宇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杨风雨

原告张某某宇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学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智华,男,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风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职工。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某宇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风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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