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察垣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7号富海广场商业1号楼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申红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民,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某某市沽源县。
原告张某某察垣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察垣公司)与被告樊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察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168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了《测绘合同》,原告负责对沽源县东围子棚改项目中被拆迁人存在异议的房屋进行测量。原告在对被拆迁人樊某名下原房产证号为沽房字第××号房屋进行测量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房屋面积测量错误,导致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支付被拆迁人樊某拆迁补偿款时多付61682元,经与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协商,上述多付樊某的款项已从沽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付原告的测绘费中扣留。对于被告樊某在多领拆迁费中的不当得利,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原告行使代位追偿权,原告与被告协调未果,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168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察垣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是: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沽源县住建局)依据原告察垣公司对被告樊某所有的房屋的错误测量结果,多付被告樊某房屋征收补偿款61682元,该局认为樊某多领取的61682元,属不当得利,系由于原告方工作失误造成,遂在应付原告的测绘费中扣留了61682元,并同意由原告察垣公司向被告樊某行使代位追偿权。而本案中,被告樊某所取得的争议的61682元系依据与沽源县住建局签订的“沽源县东围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NO.中环路片区第552号),该协议明确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其中第(二)项即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被告樊某与沽源县住建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属行政协议,应由行政法律法规调整。原告察垣公司虽经沽源县住建局同意行使代位追偿权,但其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未改变。综上,原告察垣公司以被告樊某不当得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察垣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绍进
书记员: 孙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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