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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李某某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张建新
孙亚威(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宋学良
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学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亚威,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永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学良,系该局养老保险管理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其诉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上诉一案,不服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亚威、张建新,被上诉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张永宏,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高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原审法定期间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上诉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证明李某某与上诉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中加盖“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该公章的真伪影响到对该案事实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原审法定期间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上诉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证明李某某与上诉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中加盖“张家口市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该公章的真伪影响到对该案事实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向东
审判员:吴义清
审判员:薛团梅

书记员:姚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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