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马军(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王某
姜忠诚(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市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靳永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坤,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姜忠诚,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因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法院)、第三人王某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张开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杨志伟、被上诉人桥东法院委托代理人马军、原审第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姜忠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第三人王某与死者张殿华系夫妻关系,张殿华系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干警。
2014年10月9日早上7点多,张殿华从家徒步前往单位上班,行至原告单位西门门口外时,摔倒昏迷,同事发现后拨打120,将其送往张家口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4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系第三人签字,申请表中加盖原告单位公章,2014年11月11日,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并向原告送达张人社伤险认受字〔2014〕D8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通知书,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D8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死者张殿华事发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以及事发地点是否是用人单位控制区域的认定事实不清,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D8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结果并无不当,应于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死者张殿华事发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以及事发地点是否是用人单位控制区域的认定事实不清,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D8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结果并无不当,应于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长:尹力民
审判员:岳丽媛
审判员:冯艳丽
书记员:姚春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