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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东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桃园小区2号服务楼1号商。法定代表人:蔡国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东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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