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桃园小区2号服务楼1号商。法定代表人:蔡国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东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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