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刘淑敏
李某

原告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乙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迈。
委托代理人刘淑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
原告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敏,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月工资为2000元,被告实际工作满9个月,故原告应支付2000元/月9个月=18000元。被告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
二、原告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月工资为2000元,被告实际工作满9个月,故原告应支付2000元/月9个月=18000元。被告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
二、原告张家口诚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秀峰

书记员:宇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