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某某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平门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栋,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成,
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郑富,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3号(呼市中房公司二楼)。
负责人陈海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莉萍、武彩雯,
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2018)冀0722财保11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孙某某以人民币100000元作为抵押款,要求解除对蒙A×××××号搅拌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蒙A×××××号搅拌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建勋
书记员: 孟繁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