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明,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淼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明与被申请人上海淼万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淼万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淼万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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