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附101K室。
法定代表人:席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货款本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8.30元,减半收取计3,499.15元,财产保全费2,419.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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