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大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锋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和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大洋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起贸易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大洋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案件申请费1,280元,合计诉讼费2,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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