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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保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家港市保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沈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兴。
  申请人张家港市保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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