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港市创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昕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卡,女。
原告张家港市创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昕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张家港市创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家港市创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创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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