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港锦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镇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梅,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题桥(盐城)织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彩虹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潘玉明。
被告:上海题桥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彩虹路XXX号(射阳县临海镇)。
法定代表人:潘玉明。
被告: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玉明。
原告张家港锦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题桥(盐城)织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题桥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锦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家港锦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锦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99.32元,由原告张家港锦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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