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稳
池亚彬
沧州日报社
李农民
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稳,女,196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肃宁县支铁办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池亚彬,男,1977年出生,住肃宁县肃宁镇王街。
被告沧州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振芳,男,该社社长。
被告李农民,沧州日报社肃宁发行站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吉仓,男,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稳与被告沧州日报社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素平
审判员:张荣举
审判员:刘宁
书记员:娄寿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