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道,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大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芳
书记员: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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