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卫敏,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刘文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邓海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守华,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妍与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同孚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冠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
经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全称系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另,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被告同孚公司与被告冠福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原告所主张协议中发售的“文化债权”。
本院认为,《2017年同孚2号文化债权产品(系列产品)认购协议》显示,被告同孚公司发行“文化债权”,约定投资额及业绩比较基准,向原告等投资人收取款项,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上述协议约定,即使能够证明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登记备案,然所涉产品已明显超过两被告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吸收存款。现两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无法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及担保责任,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罪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小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麟夫
书记员:汤安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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