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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松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松,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咏萍,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凡,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语,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小松因与被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3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小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小松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黄 达

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郭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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