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小燕,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馨鑫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淳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小燕与被申请人上海馨鑫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馨鑫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申请人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馨鑫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馨鑫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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