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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秋与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小秋,女,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莘莘学子创业园(松江车墩镇车新公路XXX号)。
  原告张小秋与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已认可原告的债权,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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