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小龙,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立生,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小龙与被告肖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肖立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肖立认为其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徐汇区长桥新村XXX号XXX室,但其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归泾村动迁后,其从2012年5月起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张小龙的钱款也从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樱桃苑分理处汇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肖立生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提供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博学家园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7日开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载明:兹证明肖立生自2012年5月其至今一直居住在本小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肖立生户籍地在本院辖区,但其提供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时,在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张小龙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肖立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