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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役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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