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区XXX号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PeterRonaldDen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浩,北京市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月,北京市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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